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索引号: | 11420800011236211P/2015-071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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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12-30 |
| 文 号: | 荆政发〔2015〕3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荆政发〔2015〕30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开源节流的积极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财税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利于调动区级发展积极性,做大城区财政收入规模;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有利于理顺市区事权和财力分配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的总体要求,在现行中央、省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比照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市对区实行“收入下划、属地征管、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体现激励、暂定三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收入下划,属地征管。将原市与区共享收入范围内市级收入下划到区,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二)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以下划的税收收入为依据核定上解基数,结合区级税收收入增幅,实行定额上解与累计增量分成。
(三)财力下移,支出上移。将增量财力分配向下倾斜,城市建设事权部分上收,增强各区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四)统筹兼顾,责权一致。根据市区事权调整实际,兼顾各区承受能力,合理划分区级支出范围,明确支出责任。
(五)规范征管,降低成本。与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合理设置征管机构,规范税收征管,降低行政成本。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及各税种分享比例,对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作以下调整:
(一)市对屈家岭管理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屈家岭管理区按原财政管理体制执行。今后涉及事权调整的,相应增加(或减少)支出基数。
(二)市对东宝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1.调整财政收入范围。
市级除保留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重点行业或企业实现的除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以外的各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车船税外,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市与区共享收入范围内市级收入下划到区(增值税 8.5%、营业税35%、企业所得税12.5%、个人所得税12.5%、房产税50%、印花税50%、城镇土地使用税50%、土地增值税50%、契税50%、城市维护建设税80%、教育费附加20%、地方教育附加20%),作为区级收入。调整后的财政收入范围是:
(1)市级财政收入:石化、电力、金融(不含新引进的村镇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石油、移动、联通、电信等跨区重点行业或统一核算企业实现的除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以外的各项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集中征管、不易分清属地的车船税。上述范围内的行业和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设、更名、搬迁,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直接控股企业,其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属市级财政收入。
(2)区级财政收入: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除车船税和纳入市级财政收入范围的行业或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区级行政管理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源税。
(3)市区排污费收入征管范围划分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发文规定;水资源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按原体制保持不变。
(4)调整完善主城区土地收入范围和分配政策。将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共享收入。其中,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国有林场林地出让收入、主城区范围内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收入、土地年租金等其他土地收入。市区共享收入包括主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固定收入除外),市政府在主城区范围外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及道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包括主城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出让收入,主城区范围外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含市区共享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共享收入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金库,区级固定收入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区金库。市区共享收入中需计提的资金(基金)、税费等统一由市办理清算,区级分成部分通过财政结算补助给区。具体分配政策另行制定配套文件。
2.调整财政支出基数。
(1)教育支出基数。原由市级承担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事权下划到区,区级承担的高中教育事权上收到市,相应划转支出基数:一是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下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市以2015年财政预算安排给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支出为基数,结合2015年国家新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核定下划;对上收的普通高中,区以2015年财政预算安排给学校的基本支出数为基数,结合2015年国家新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核定上划。二是项目支出。市以2013年—2015年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安排给下划学校及各区项目支出的三年平均数(剔除基本建设类一次性重大支出)核定下划基数;区以2013年—2015年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安排给上划学校项目支出的三年平均数(剔除基本建设类一次性重大支出)核定上划基数。三是核定上解基数。原市与区共享收入范围内市级分享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划到区后,以2015年为基期年核定区定额上解基数。
(2)城市管护支出基数。本轮体制调整涉及的市政设施维修、园林绿化、环卫机械化清扫等事权,按照2015年预算数和执行中追加的管护经费核定下划基数,其中追加的管护经费主要根据核定的2015年新增管护面积和定额标准计算确定。
(3)其他事权支出基数。本轮体制调整涉及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划转事项,采取“减1加1”办法处理,并按“钱随事走”的原则,原则上以2015年为基期年,核定划转支出基数。
3.确定上解财力。
(1)上解省级财力。
以市核定各区2015年上解省级财力为基数,与各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由市一并上解省财政。计算公式为: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 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2)上解市级财力。
①东宝区。原市与区共享税收收入范围内市级收入下划到区后,以核定下划的税收收入为基数,与区级税收收入(剔除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增幅同增同减,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计算公式为:区上解市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市级财力×(1 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②漳河新区和荆门高新区·掇刀区。以核定下划的税收收入为基数,结合区级税收收入增幅(剔除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和上划省级财力因素),实行定额上解与累计增量分成,由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一是定额上解,以2015年为基期年,核定市下划的税收收入基数,每年年终实行定额上解。二是累计增量分成,每年区级税收收入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实行增量市区分成。同时,以前年度市级累计增量分成纳入当年上解市级财力,实行累加计算上解。具体是:
漳河新区实行比上年增长15%以内(含15%),市与区按6:4分成;比上年增长15%—25%的部分(含25%),市与区按5:5分成;比上年增长超过25%的部分,全额留给区。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比上年增长12%以内(含12%),市与区按6:4分成;比上年增长12%—15%的部分(含15%),市与区按5:5分成;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部分,全额留给区。
计算公式为:区上解市级财力=核定的该区定额上解基数 以前年度区级税收累计增量上解部分 当年区级税收增量上解部分。
4.明确收入缴库方式。
市级财政收入征收后缴入市金库,区级财政收入征收后缴入区金库。各项财政收入的缴库级次按照新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执行。
5.其他事项。
(1)托管村场既得利益及未来利益预期问题。体制调整后,原体制规定“东宝区新划入掇刀区‘三村一场’范围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收入,每年按照10%增幅递增结算给东宝区,执行期暂定五年”的政策,2016年政策到期后,以2016年结算数为依据,从2017年起,每年通过财政年终结算由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划转东宝区。
(2)项目异地落户收入分享问题。经引进方与落户方共同确认,体制调整后,新引进项目落户到其他县(市、区)的,项目建设及投产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地方分享部分,由落户方分享;其他税收收入的地方分享部分,项目引进方与落户方按5:5的比例分享,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3)建立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对当年区级地方税收收入增幅高于市区平均水平的区,市从当年市级分享的增量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调整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税收征管脱节,根据属地征管的原则,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荆门城区按各区行政管理范围设置征管机构,建立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制度。
(二)调整金库入库程序,确定资金留解比例。对体制调整后财政收入的入库,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要修改税收入库程序,分税种按规定的缴库方式入库。同时,市财政局要合理确定区级资金留解比例,进行资金分解。
(三)事权与财权相衔接。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做好衔接、配套工作。
(四)财税扶持政策处理。一是对体制调整前已投产且实现税收的项目或企业,合同规定期限内享受的财税扶持政策,参考原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二是体制调整后新引进落户的企业或项目,结合新体制实行市区共同负担。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包括厂房和设备)的,采取“一事一议”,谁投资、谁受益、谁负担。三是按照“谁负担、谁审核”的原则,优惠政策兑现按照企业申报、园区初审,市(或区)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其中市级及市区共同分担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他项目由区级审批。
(五)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处理。体制调整前已出台或实施的支持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涉及市或区财政分担问题的,按原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体制调整后新出台的政策,根据市区事权划分情况,结合新财政管理体制确定承担对象。
(六)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混库和挖挤收入等行为,一经查实,相应扣减市对区的结算补助基数或增加区对市的结算上解基数。
(七)有关基数计算和预算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关基数计算和具体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下发。
(八)支持区级政府开展融资。根据市区事权调整情况,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各类融资偿还责任由市和区分级承担。区级融资确需市级平台举借的,各区政府需向市政府申请并提供还款承诺函,市政府审批后办理。
五、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